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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加拉太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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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号—

方括号[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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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 1:1 作使徒的保罗,(不是由于人,也不是借着人,乃是借着耶稣基督,和叫祂从死人中复活的父神,)

加 2:8 (因为那在彼得里面运行,叫他为受割礼之人尽使徒职分的,也在我里面运行,叫我为外邦人尽使徒的职分,)

双引号“ ”

加 3:6 正如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

加 3:8 并且圣经既预先看明,神要本于信称外邦人为义,就预先传福音给亚伯拉罕,说,“万国都必因你得福。”

加 3: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在咒诅之下,因为经上记着:“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诅的。”

加 3:11 没有一个人凭着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,乃是明显的,因为“义人必本于信得生并活着;”

加 3:12 但律法不是本于信,只说,“行这些事的,必因这些事活着。”

加 3:13 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,因为经上记着:“凡挂在木头上的,都是被咒诅的,”

加 3:16 应许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后裔说的。并不是说,“和众后裔,”像是指着许多人,乃是说,“和你那后裔,”指着一个人,就是基督。

加 4:27 因为经上记着:“那不生育,没有生产过的,你要快乐;那未曾经过产难的,你要放声呼喊,因为独居的,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。”

加 4:30 然而经上是怎么说的?“把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,因为使女的儿子,绝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。”

加 5:14 因为全律法都在“要爱邻舍如同自己”这一句话之内,得以完全了。

冒号:

加 1:2 并一切与我同在的众弟兄,写信给加拉太的众召会:

加 3: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在咒诅之下,因为经上记着:“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,都是被咒诅的。”

加 3:13 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,因为经上记着:“凡挂在木头上的,都是被咒诅的,”

加 4:6 而且因你们是儿子,神就差出祂儿子的灵,进入我们的心,呼叫:阿爸,父!

加 4:24 这些都是寓意:两个妇人就是两约,一个是出于西乃山,生子为奴,乃是夏甲。

加 4:27 因为经上记着:“那不生育,没有生产过的,你要快乐;那未曾经过产难的,你要放声呼喊,因为独居的,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。”

加 5:21 嫉妒、醉酒、荒宴以及类似的事;关于这些事,我现在事先告诉你们,正如我先前说过的:行这样事的人,必不得承受神的国。

感叹号!

加 3:21 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么?绝对不是!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赐生命的律法,义就真是本于律法了。

加 4:6 而且因你们是儿子,神就差出祂儿子的灵,进入我们的心,呼叫:阿爸,父!

问号?

加 1:10 我现在是要得人的心,还是要得神的心?或者我是要讨人的喜悦么?若我仍讨人的喜悦,我就不是基督的奴仆了。

加 2:14 但我一看见他们不按福音的真理正直而行,就在众人面前对矶法说,你既是犹太人,若是生活像外邦人,不像犹太人,怎么还勉强外邦人犹太化?

加 2:17 我们若寻求在基督里得称义,自己却也显为罪人,这样,基督岂不是叫人犯罪的么?绝对不是。

加 3: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,耶稣基督钉十字架,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,谁竟迷惑了你们?

加 3:2 我只愿问你们这一件,你们接受了那灵,是本于行律法,还是本于听信仰?

加 3:3 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?你们既靠那灵开始,如今还靠肉体成全么?

加 3: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,都是徒然的么?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?

加 3:5 这样,那丰富供应你们那灵,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,是本于行律法,还是本于听信仰?

加 3:19 这样,律法是为什么有的?乃是因过犯添上的,直等那蒙应许的后裔来到;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。

加 3:21 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么?绝对不是!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赐生命的律法,义就真是本于律法了。

加 4:9 现在你们既然认识神,更可说是神所认识的,怎么还要转向那软弱乏用的蒙学,情愿重新再给它们作奴仆?

加 4:15 这样,你们当日所庆幸的福气在那里?我能给你们作见证,若是可能,那时你们已把自己的眼睛剜出来给我了。

加 4:16 现在我将真理告诉你们,就成了你们的仇敌么?

加 4:21 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,请告诉我,你们岂没有听过律法么?

加 4:30 然而经上是怎么说的?“把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,因为使女的儿子,绝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。”

加 5:7 你们向来跑得好,有谁拦阻你们,叫你们不信服真理?

加 5:11 至于我,弟兄们,如果我仍旧传割礼,为什么还受逼迫?若是这样,十字架这绊脚石就废去了。

顿号、

加 2:9 又知道所赐给我的恩典,那被视为柱石的雅各、矶法、约翰,就向我和巴拿巴伸出右手彼此相交,叫我们往外邦人那里去,他们却往受割礼的人那里去;

加 4:10 你们谨守日子、月分、节期、年分;

加 5:19 肉体的行为,都是明显的,就是淫乱、污秽、邪荡、

加 5:20 拜偶像、邪术、仇恨、争竞、忌恨、恼怒、私图好争、分立、宗派、

加 5:21 嫉妒、醉酒、荒宴以及类似的事;关于这些事,我现在事先告诉你们,正如我先前说过的:行这样事的人,必不得承受神的国。

加 5:22 但那灵的果子,就是爱、喜乐、和平、恒忍、恩慈、良善、信实、

加 5:23 温柔、节制;这样的事,没有律法反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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